【以案释纪】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
宣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14563 宣布人:集团纪委
【典范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市B区管委会主任。。。。。。潘某,,A市房地产商。。。。。。2010年,,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为了在项目上能够获得张某看护,,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并且将产权挂号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事后,,潘某告诉张某,,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每年租金5万元(显着高于市场价),,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张某允许。。。。。。现商铺市值130万元。。。。。。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自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爆发了分歧。。。。。。
第一种看法:张某的行为不组成受贿罪,,其收受衡宇后又将衡宇返租给潘某,,租金抵扣了房款,,没有违法所得。。。。。。
第二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2010年,,衡宇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
第三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现在的商铺市场价钱130万元。。。。。。
第四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赞许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
一、商铺返租不可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本案属于较量典范的衡宇生意型受贿案件。。。。。。有所差别的是,,行受贿双方提出了“返租”这一因素,,妄图抗辩其行为不组成行受贿犯罪。。。。。。但据视察,,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返租”只是口头约定,,双方并未签署任何租赁条约,,2010年至2020年间,,潘某公司也并未现实租赁张某的商铺,,并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也远高于市场租金。。。。。。
纵然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笔者以为,,2010年,,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并挂号到其支属名下,,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可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若是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爆发租金收益,,也不可冲抵受贿数额。。。。。。从整个案件实质来看,,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形下,,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并且挂号在其支属名下,,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
二、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接纳“控制说”
怎样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笔者以为,,应当以张某现实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2010年,,潘某送给张某商铺,,并代为支付购房款,,将产权转移到张某支属名下,,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现实控制权,,有权对商铺举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2010年后的10年间,,只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条约,,但商铺现实控制权并未爆发转移,,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纵然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现实控制权。。。。。。因此,,张某现实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
三、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生意时的价钱来认定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正当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且张某并未现实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现实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而不是可期待数额。。。。。。因此,,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现实爆发,,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所爆发的租金或溢价款,,则应看成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
持第三种看法的同志以为,,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受贿数额为现在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笔者以为,,凭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其主观熟悉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其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而不可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因此,,衡宇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属于受贿所得爆发的孳息,,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泉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