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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

宣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14563 宣布人: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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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案例】

张某, ,中共党员, ,A市B区管委会主任。。 。。。。潘某, ,A市房地产商。。 。。。。2010年, ,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 ,为了在项目上能够获得张某看护, ,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 ,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 ,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 ,并且将产权挂号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 。。。。事后, ,潘某告诉张某, ,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 ,每年租金5万元(显着高于市场价), ,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 ,张某允许。。 。。。。现商铺市值130万元。。 。。。。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 ,自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

【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爆发了分歧。。 。。。。

第一种看法:张某的行为不组成受贿罪, ,其收受衡宇后又将衡宇返租给潘某, ,租金抵扣了房款, ,没有违法所得。。 。。。。

第二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 ,2010年, ,衡宇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 ,受贿犯罪已经既遂。。 。。。。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 。。。。

第三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现在的商铺市场价钱130万元。。 。。。。

第四种看法: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 ,共计100万元。。 。。。。

【评析意见】

笔者赞许第二种看法, ,理由如下。。 。。。。

一、商铺返租不可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本案属于较量典范的衡宇生意型受贿案件。。 。。。。有所差别的是, ,行受贿双方提出了“返租”这一因素, ,妄图抗辩其行为不组成行受贿犯罪。。 。。。。但据视察, ,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返租”只是口头约定, ,双方并未签署任何租赁条约, ,2010年至2020年间, ,潘某公司也并未现实租赁张某的商铺, ,并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 ,也远高于市场租金。。 。。。。

纵然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 ,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笔者以为, ,2010年, ,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 ,并挂号到其支属名下, ,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 。。。。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可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 。。。。若是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爆发租金收益, ,也不可冲抵受贿数额。。 。。。。从整个案件实质来看, ,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形下, ,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 ,并且挂号在其支属名下, ,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 。。。。

二、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接纳“控制说”

怎样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笔者以为, ,应当以张某现实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 。。。。2010年, ,潘某送给张某商铺, ,并代为支付购房款, ,将产权转移到张某支属名下, ,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现实控制权, ,有权对商铺举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 。。。。2010年后的10年间, ,只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条约, ,但商铺现实控制权并未爆发转移, ,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 ,纵然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 ,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现实控制权。。 。。。。因此, ,张某现实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 ,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 。。。。

三、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生意时的价钱来认定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 ,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正当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且张某并未现实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 。。。。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现实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 ,而不是可期待数额。。 。。。。因此, ,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 ,并没有现实爆发, ,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 。。。。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 ,所爆发的租金或溢价款, ,则应看成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 。。。。

持第三种看法的同志以为, ,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 ,受贿数额为现在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 。。。。笔者以为, ,凭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 ,其主观熟悉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其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 ,而不可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 。。。。因此, ,衡宇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 ,属于受贿所得爆发的孳息, ,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泉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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